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省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319520 | 发文字号: | 陕财办建〔2020〕256号 |
发布机构: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省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省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各省管县财政局、交通局,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按照财政部要求,对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素框架》,重新修订了《省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1月23日
省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西省省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我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用途。本办法所称省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是(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全省交通运输发展的资金,包括省级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职责划分。专项资金管理由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指标下达,负责资金拨付,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重点项目进行绩效再评价。
(二)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与市县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项目验收,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三)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负责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管,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工作,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四)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按照专项资金确定的支持方向及支持重点,负责项目申报工作,并做好项目管理、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工作,同时,配合财政部门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管。
(五)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按照下达的项目计划和绩效目标合规使用资金,在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建设,完工后及时向同级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验收申请和绩效自评报告。
第四条 分配原则。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安排、突出重点、规范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及养护支出。主要包括高速公路建设、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与养护、路网结构改造、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内河水运建设及养护、通村客运补助、运输场站建设与改造、信息化建设与改造、普通公路和内河水运灾毁抢通与修复、交通应急与医疗保障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运输设备补助等支出。
(二)交通运输专项业务经费支出。主要指公路、水路基础设施建设、养护、管理及运输管理等所需的专项业务经费支出。
(三)省级交通债务本息支出等。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分配方式。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因素法分配由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年度交通建设和养护计划,主要选取工程建设任务量、养护需求量、绩效完成、社会效益等指标,并确定相应的权重或标准,总体权重100%。
项目法分配由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和有关单位上报的项目,按程序审核选定具体支持项目,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定
第七条 项目申报。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全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中央和省级交通运输发展政策,以及全省交通运输发展要求,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方式、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项目申报按照属地化原则,各项目单位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要求,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当地交通运输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省级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直接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同时,专项资金项目应在陕西省财政云项目库管理系统中申报,如实规范填报项目资料。
第八条 项目审定。市县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和财政云项目库项目申报等要求,按规定程序做好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初审通过的项目作为本级储备项目。报送上级的项目,由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项目库储备项目中选取报送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对于市县及省级上报的专项资金项目,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和年度目标任务以及项目储备情况,按程序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形成资金分配意见,报分管副省长审定。资金安排情况和绩效目标应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开。
第四章 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预算下达。年度财政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复后,省财政厅按照省交通运输厅下达的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下达资金预算。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专项资金,应根据需要及时下达预算。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专项资金,可分期下达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第十条 加快预算执行。市(区)县财政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及时按照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和项目计划及时分解和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专项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项目调整。已下达的项目计划和专项资金预算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省交通运输厅应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的通知》(陕政发〔2019〕2号)进行报批。
第十三条 竣工决算。项目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据项目预算的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使用专项资金,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
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结算手续和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风险控制。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日常经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按有关规定使用。要建立项目支出督办机制,对已下达的专项资金,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快项目实施,尽早形成实际支出。如发生项目中止或撤销等,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后,省财政厅按程序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项目建设由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总责。项目企业在规定建设期内提出验收申请,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职责分工组织项目验收。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省交通运输厅将不定期采取抽查的方式,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绩效管理。项目单位要按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并接受财政、交通、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预算年度结束后,对项目绩效进行自评,报属地交通运输和财政部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作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主体,对本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项目绩效自评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形成绩效目标自评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审核汇总形成全省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选择部分重点项目进行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资金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的决策依据。
第十七条 监督问责。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和挪用。对发现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专项资金,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财政部门应按照中央和省级清理盘活存量资金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清理退出。建立专项资金清理退出机制,对专项资金实行定期评估和清理,根据评估结果做出撤销专项、调整规模、整合资金、继续执行等处理。
第二十条 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市县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资金不适用本办法,各市县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和《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09〕14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施期限。本办法自2020年11月23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省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建〔2020〕152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年11月23日印发